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3條 本會所需經費,應由各該政府,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