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1條 本會會議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必要時並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