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法規: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開會得邀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評議異議或復議案件時,得通知異議人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前項異議或復議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者,僅得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