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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會需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委員對各議案所載調查估計結果如有修正意見,應詳述理由,列舉事實,於經出席委員二人附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修正。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
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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