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之。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