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