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主管建設、都市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區域計畫、大地工程、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關注區域發展事務之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第二款、第三款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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