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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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