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法規: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2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分別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