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受理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後依左列程序處理之:一、通知原懲戒機關檢卷答辯。二、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答辯,逾期未答辯者,得逕為懲戒之決定。三、送交業務主管單位提供意見。四、分配委員會審查,擬定審查意見。五、提付委員會議審議。六、製作決議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