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7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7條 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調解書之繕本一併送達於相對人。前項調解期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不得逾三十日。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於十日內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