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30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30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