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6條 法規: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6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二、循情或受賄縱放敵諜或叛徒者。三、洩漏國家機密,事證確鑿者。四、侵吞保防經費者。五、假借保防工作身分招搖,詐欺財物或勒索財物,事證確鑿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