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5條 傳真之公文,以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公文為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一、機密性公文。二、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公文。三、附件為大宗文卷、書籍、照(圖)片,或超過八開以上圖表之公文。四、其他因傳真可能影響正確性之公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