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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傳真,係指送方將文件資料,以電話等通訊設備,透過電信網路傳輸,受方於其通訊設備上,即可收受該文件資料影印本之傳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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