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9條 法規:資通安全管理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9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