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8條 法規:資通安全管理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8條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前項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依規定予以懲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