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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條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其自行或委外營運場所提供公眾視聽或使用之傳播設備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於…
- 第12條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 第14條公務機關應每年向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無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者,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下…
- 第15條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
- 第16條受稽核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向稽核機關提出改善報告,並由稽核機關連同稽核結果依指定之方式送交…
- 第17條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第十四條規定收受其實施情形之機關及主管…
- 第18條公務機關應符合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及應變處理;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
- 第19條公務機關於必要時,得對所屬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適任性進行查核。主管機關得於資通安全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之適任性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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