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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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