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主管機關就各機關之資通安全事件,得視其影響之範圍及程度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研商該事件之損害控制、復原及其他相關事宜。
- 第16條公務機關應配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規劃或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下列項目:一、社交工程演練。二、資通…
- 第17條依前條規劃、辦理之各項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參與演練人員於演練過程如知悉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機敏資訊,應予保密。
- 第18條公務機關於本辦法施行前,已針對其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或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自行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
- 第19條本辦法所定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應變、演練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辦理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