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就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訂定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應變小組之組織。二、事件發生前之演練作業。三、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及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技術支援或其他必要協助之機制。四、事件發生後之復原、鑑識、調查及改善機制。五、事件相關紀錄之保全。六、其他資通安全事件應變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