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下列項目:一、網路攻防演練。二、情境演練。三、其他必要之演練。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有侵害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虞者,應先經其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前項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