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第17條 法規:國家安全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