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第14條 法規:國家安全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4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五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