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7條 法規: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第7條 稽核機關辦理稽核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受稽核機關如因業務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前項稽核之機關申請調整稽核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