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10條 法規: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第10條 稽核機關應於每季所定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該季受稽核機關。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機關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稽核小組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同條第三項所定稽核機關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