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5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5條 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