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10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0條 促轉會得指派、借調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前項借調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促轉會所需相關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