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4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5-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當事人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調查程序中,得向本會提供應調查之事實及證據;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