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3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3條 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