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5-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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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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