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2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2條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