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8條 法規: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8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