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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印信蓋用日久致印文模糊必須申請換發者,應拓具印模表,敘明製發及啟用日期,依第二條之規定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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