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第二章 適任性查核 第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職務,由同一現職人員代理超過三個月者,準用本章規定辦理適任性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