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第二章 適任性查核 第6條 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並以一次為限。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於收受前項陳述意見及申辯後,應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法務部調查局將重行查核情形函復後,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