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第3條 法規: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二章 適任性查核 第3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辦理業務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國家機密、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所稱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二、其他經公務機關綜合業務屬性及人員實際情形予以審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錄取人員,指經資通安全類科考試錄取並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必要時 錄取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