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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規:
行政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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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政風處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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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人事處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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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主計處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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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國土安全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反恐、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之資訊蒐整、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二、反恐、…
第19條
災害防救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
第20條
法規會掌理事項如下:一、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及管制。二、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三、法制作業之協調及策進。四、訴願案件之…
第21條
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三、院長、副院長…
第22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之管理。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管理。三、出納、財產、辦公廳舍、工友…
第23條
人事處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25條
主計處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26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院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二、本院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三、本院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第27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二、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第28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一、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
第29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30條
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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