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國土安全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一、反恐基本方針、政策、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二、反恐相關法規。三、配合國家安全系統職掌之反恐事項。四、本院與所屬機關(構)反恐演習及訓練。五、反恐資訊之蒐整研析及相關預防整備。六、各部會反恐預警、通報機制及應變計畫之執行。七、反恐應變機制之啟動及相關應變機制之協調聯繫。八、反恐國際交流及合作。九、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十、其他有關反恐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