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法規:行政院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2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之管理。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管理。三、出納、財產、辦公廳舍、工友及圖書之管理。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