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訴願審議目 第13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