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內政部應配合下列事項:一、提供或協調地方政府協助總統府、安全維護對象官邸之消防安全措施與安檢事項。二、提供特種勤務所需消防及照明設備、器材支援與協助。三、提供特種勤務有關空中勤務支援事項。四、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掌握事項與入、出國境通報。五、執行特種勤務所需證照查驗、許可審查、禮遇通關等入出境事項。六、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