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總統府應配合下列事項:一、配合辦理外國元首、副元首及政府機關首長訪華期間、國家重要慶典、宣誓就職典禮,與特種勤務相關事項。二、提供總統、副總統預定節目行程規劃事項。三、配合辦理總統、副總統新聞採訪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