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6條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之資訊,應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之人員持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