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各情報機關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送機密等級之資訊時,應採實體隔離、專機專用及專人操作之原則,並加裝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辦理。非經主管機關同意,各情報機關不得更動相關設備作業系統及設計。各情報機關相互間之資訊傳送,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