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4條 法規: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4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推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一、經情報機關查證確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二、所在國家(地區)之法院判決書或釋放證明書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三、所在國家(地區)之廣播、報章或佈告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