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費用親屬領受順序如下: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
三、兄弟姊妹。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親屬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其他事由不得領受時,由同一順序之其餘親屬平均領受。
第一項所定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補償金。
一、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二、兄弟姐妹已成年且有謀生能力者。
三、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有人扶養者。
四、無第一項各款之親屬者。
五、經情報人員以書面明文排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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