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從事情報工作期間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亦同。本法施行前,前項情報人員曾喪失人身自由,在本法施行後喪失人身自由狀態仍繼續者,其補償及救助費用,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支給之。本辦法所稱喪失人身自由,係指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