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3條 法規: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3條 情報機關知悉所屬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應即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並記載下列事項:一、人員基本資料。二、所在國家(地區)。三、案情摘要。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之,並應予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