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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國家安全會議
情報工作目
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第11條
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
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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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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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同一事蹟不得重複申領國家情報專業獎章、獎金及行政獎勵。領有個人獎金者,不得分配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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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報機關及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視同情報機關(以下均簡稱情報機關)及其人員。前項以外…
第3條
從事情報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除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辦法獎勵。
第4條
本辦法獎勵種類如下:一、獎狀、獎盃或獎牌。二、行政獎勵。三、獎金,並得與第一款併同獎勵。獎金區分團體獎金與個人獎金。第一…
第5條
第二條之機關(構)、人員從事情報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視其實際成效,核予獎勵:一、蒐獲攸關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情…
第6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者,核發團體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個人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
第7條
獎勵評鑑應依審查事蹟類別及機密等級需要,設置不同之獎勵評鑑審查會。各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業管副首長兼任…
第8條
獎勵評鑑審查會每季定期召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有關績效評鑑及獎勵議案,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
第9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獎金,由主管機關依權責編列預算。依本辦法所為之行政獎勵,由主管機關建議受獎人員隸屬之機關依權責辦理。
第10條
同一事蹟不得重複申領國家情報專業獎章、獎金及行政獎勵。領有個人獎金者,不得分配團體獎金。如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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